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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黃順興 上列聲請人黃順興因與相對人信福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 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信福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黃全福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 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   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   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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