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號
聲 請 人 長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長勳
上列
聲請人長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陳啟霖間
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長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本票(票號:CH253277)原本一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陳啟霖個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