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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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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 請 人 長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勳 上列聲請人長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啟霖間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長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本票(票號:CH253277)原本一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陳啟霖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  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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