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06號
聲 請 人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時屏
上列
聲請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建興安泰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
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林建相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
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
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
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
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