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時屏 上列聲請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建興安泰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 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建相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   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   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  人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  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   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  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   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