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
司繼字第1076號
聲 請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威郡
相 對 人
即
繼承人 柯淑惠
郭世安
郭世煌
郭育呈
郭慧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命被
繼承人郭炳坤之繼承人陳報
遺產清冊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,陳報被繼承人郭炳坤之
遺產清冊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炳坤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炳坤之
債權人,本
件繼承開始時,被繼承人即連帶
債務人郭炳坤僅清償第1、2
期債務共新臺幣(下同)375,000元,尚積欠聲請人1,125,
000元,有借款契約書、
本票7紙茲為證,該債權雖未屆清償
期,
惟依
民法法第1159條第2、3項規定視為已到期,繼承人
應予清償。茲據悉被繼承人業於105年8月間死亡,為保全債
權之實現,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,聲請
鈞院命繼承人
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。
二、
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(一)
直系血
親卑親屬、(二)父母、(三)兄弟姐妹、(四)祖父母;
又
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,
民法第1138條、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,被繼承人郭炳坤業於105年7月28日死亡,相對人柯淑
惠、郭世安、郭世煌、郭育呈、郭慧玲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
,繼承人均未向本院聲明
拋棄繼承權,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
之債權人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
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、借
款契約書及本票影本為證,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
可
稽,是
上開聲請人之主張
堪信為真實。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
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,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
遺產清冊,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