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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繼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繼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郡 相 對 人繼承人  柯淑惠       郭世安       郭世煌       郭育呈       郭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郭炳坤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,陳報被繼承人郭炳坤之 遺產清冊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炳坤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炳坤之債權人,本 件繼承開始時,被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郭炳坤僅清償第1、2 期債務共新臺幣(下同)375,000元,尚積欠聲請人1,125, 000元,有借款契約書、本票7紙茲為證,該債權雖未屆清償 期,民法法第1159條第2、3項規定視為已到期,繼承人 應予清償。茲據悉被繼承人業於105年8月間死亡,為保全債 權之實現,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,聲請鈞院命繼承人 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。 二、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(一)直系血 親卑親屬、(二)父母、(三)兄弟姐妹、(四)祖父母;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, 民法第1138條、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郭炳坤業於105年7月28日死亡,相對人柯淑 惠、郭世安、郭世煌、郭育呈、郭慧玲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,繼承人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,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、借 款契約書及本票影本為證,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 稽,是上開聲請人之主張信為真實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 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,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 遺產清冊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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