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6號
聲 請 人 道恩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肇淵
相 對 人 花壇鐵材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詩發
人
法定代理人 林許欵
林笠威 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街○○號
林瑪莉
林惠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發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
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,關於
聲請人道恩建設有限公司之地址彰
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「12巷」1樓,應更正為彰化
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○號」1樓。
理 由
一、
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此
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
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,
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