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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發還提存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道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淵 相 對 人 花壇鐵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詩發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許欵       林笠威  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街○○號       林瑪莉       林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 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,關於聲請人道恩建設有限公司之地址彰 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「12巷」1樓,應更正為彰化 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○號」1樓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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