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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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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彰化縣福興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粘禮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發交通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401元,應徵裁 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雅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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