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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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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彰化縣福興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粘禮淞 被上訴人 即 原   告  元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修伯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發交通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 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6 年7月18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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