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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躍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000,000元,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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