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
上 訴 人 躍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思研
被
上訴 人 順
惟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永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
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6年3月27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
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3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