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
原 告 雙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勉堯
被 告 金達摩文化藝術基金會
兼
法定代理人 蔡其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裁定命原
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2,878元,該裁定
已於10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