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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  告 雙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勉堯 被   告 金達摩文化藝術基金會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其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2,878元,該裁定 已於10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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