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
上 訴 人 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崇得
被
上 訴人 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瑞宏
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5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092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,092元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連彩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