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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 被 上 訴人 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宏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5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092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,092元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連彩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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