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
反訴 原告
即本訴
被告 上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朝基
反訴 被告
即本訴原告 京讚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尤瑞鳳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反訴
駁回。
反訴
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,法院得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本訴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提起本訴,係主張
本訴被告未依
兩造所簽訂之
承攬契約履行,致使本訴原告受
有新臺幣(下同)881,622元之損害,而請求損害賠償。本
訴經本院歷次訂期於105年9月13日、同年10月25日、同年12
月15日、106年5月2日進行
言詞辯論,
期間並於105年12月15
日整理本件爭執、不爭執事項,並請兩造就爭執事項之證據
調查等事項,提出
準備書狀。
嗣本訴被告於106年5月17日提
起反訴(下稱:第一次反訴,
非本裁定駁回之反訴),主張
本訴原告尚有1,289,779元之工程款尚未清償,故提起反訴
請求
云云,
惟並未繳交反訴
裁判費,亦未載明提起反訴之
訴
訟標的及原因事實,本院於106年5月24日,裁定命本訴被告
應於5日內補正
上開應補正事項,否則即駁回第一次反訴,
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26日送達,惟本訴被告未予補正,本院
遂於106年6月26日裁定駁回第一次反訴,並於同年月29日送
達。惟反訴原告並未就上開命補正之裁定提起
抗告,而係於
同年7月4日,再行提起本件反訴,主張反訴原告承攬反訴被
告之工程,因反訴被告未給付工程款,而提起本件反訴,請
求給付工程款1,289,779元云云。由上可知,反訴原告即本
訴被告係至本件本訴進行近8月,且已整理爭執、不爭執事
項,及請兩造就爭執事項提出證據調查之準備書狀後,始提
起第一次反訴,且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,亦未繳交裁
判費,而經本院裁定補正後,又未補正,而
迄至本院裁定駁
回後,方再行提起相同請求之本件反訴。又本件反訴主張之
事實,尚有待反訴被告另為主張及陳述,當生延滯訴訟之結
果,是本院審酌上情,認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係意圖延滯訴
訟而提起反訴,自屬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于淑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