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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上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基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京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瑞鳳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反訴駁回。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,法院得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本訴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提起本訴,係主張 本訴被告未依兩造所簽訂之承攬契約履行,致使本訴原告受 有新臺幣(下同)881,622元之損害,而請求損害賠償。本 訴經本院歷次訂期於105年9月13日、同年10月25日、同年12 月15日、106年5月2日進行言詞辯論期間並於105年12月15 日整理本件爭執、不爭執事項,並請兩造就爭執事項之證據 調查等事項,提出準備書狀本訴被告於106年5月17日提 起反訴(下稱:第一次反訴,本裁定駁回之反訴),主張 本訴原告尚有1,289,779元之工程款尚未清償,故提起反訴 請求云云並未繳交反訴裁判費,亦未載明提起反訴之訴 訟標的及原因事實,本院於106年5月24日,裁定命本訴被告 應於5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,否則即駁回第一次反訴, 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26日送達,惟本訴被告未予補正,本院 遂於106年6月26日裁定駁回第一次反訴,並於同年月29日送 達。惟反訴原告並未就上開命補正之裁定提起抗告,而係於 同年7月4日,再行提起本件反訴,主張反訴原告承攬反訴被 告之工程,因反訴被告未給付工程款,而提起本件反訴,請 求給付工程款1,289,779元云云。由上可知,反訴原告即本 訴被告係至本件本訴進行近8月,且已整理爭執、不爭執事 項,及請兩造就爭執事項提出證據調查之準備書狀後,始提 起第一次反訴,且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,亦未繳交裁 判費,而經本院裁定補正後,又未補正,而至本院裁定駁 回後,方再行提起相同請求之本件反訴。又本件反訴主張之 事實,尚有待反訴被告另為主張及陳述,當生延滯訴訟之結 果,是本院審酌上情,認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係意圖延滯訴 訟而提起反訴,自屬不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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