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
原 告 京讚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尤 瑞 鳳
訴訟代理人 施 廷 勳
律師
複 代理 人 王 將 叡 律師
被 告 上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 朝 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12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第29法庭
宣
判。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,變
更為於同年12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