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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  告 蔡聯登(即長益土木包工業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煌庭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萬99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 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對於命繳 納上訴費用之裁定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美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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