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蔡聯登(即長益土木包工業)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煌庭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萬9900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
達後10日內提起
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對於命繳
納上訴費用之裁定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蕭美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