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
上 訴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文明
上 訴 人 陳煜霖
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銓誼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彰化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105年度彰
簡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翌日起五日內,具狀補正
上訴聲明及理
由,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者,即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
審法院為之:「一、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二、第一審判決
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。」;又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第二審法院審
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
)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
、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此規定對於
簡易訴訟程序之
第一審
裁判提起上訴者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,亦
準用
之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彰化簡
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此
有上訴人105年3月8日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
可按。
惟前開聲
明上訴聲明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即未記載對
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敘明上訴理由
。依首開規定,上訴人等之上訴
於法不合,茲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5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,逾期未補正上
訴聲明及理由者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
法 官 鍾孟容
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翁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