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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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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 56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及上訴理由,逾期 未補正上訴聲明,即以裁定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即上訴之聲明)」、「上訴 理由(即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前述理由之事 實及證據)」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、4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又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444條 第1項亦有明文。而上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提起上訴,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,僅表 明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等語,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 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)及上訴理由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,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,逾期未補正 上訴聲明,即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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