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
上 訴 人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雪靜
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
律師
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
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
被
上訴人 李韶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下午3時40分
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
法 官 李言孫
法 官 沙小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連彩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