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號
聲 請 人 賴瑩真
律師
相 對 人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金龍
相 對 人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
相 對 人 福年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
相 對 人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
相 對 人 黃中安
涂美華
沈聰進
黃中義
林敬俊
紀金懷
紀明哲
紀庚佑
紀品仰
紀品任
賴淑珠
洪秋子
沈宛昀
沈尚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6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
等事件
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聲請相對
人墊付第一審之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,墊付聲請人賴瑩真律師為金豐機
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68號
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第一審律師酬金新台幣壹萬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,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
用,得命聲請人墊付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:本院依相對人聲請,以103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,選任
賴瑩真律師為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
,此有
上開裁定
可憑。
爰審酌
本件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
等事件案情單純,原告
嗣自行撤回起訴,賴瑩真律師並未到
庭或具狀答辯
等情,認特別代理人賴瑩真律師於本件第一審
訴訟程序之酬金以新臺幣1萬為
適當,爰依
前揭規定,命相
對人墊付酬金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