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8號
聲 請 人 兆興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興
上列
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聲請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102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
規定,應徵聲請費1,000元,
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聲請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