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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  告 日商HKS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 訴訟代理人 詹曆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947,500元,並請求被 告刊登道歉啟事,後者係請求回復名譽,屬非財產權之訴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,並與財產權上 請求分別徵收之。故本件應繳裁判費,就947,500元財產權請求 部分,應繳裁判費10,350元,就公開道歉部分,應繳裁判費3,00 0元,兩者合計13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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