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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  告 岩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玲即金興切削刀具 行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 ,150,256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0,20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9,708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8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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