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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 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司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丞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520,00 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,0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5,54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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