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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  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蘇逸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明奇食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,300,00 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3,270元及支付命令異議狀繕本 一件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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