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8號
原 告 上達國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優玲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1,606,5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6,93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6,439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