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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  告 上達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優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,606,50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,93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6,439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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