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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  告 水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雨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00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2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2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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