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0號
原 告 竑盛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竹枋
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
律師
被 告 彰化鍊
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
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
五十分,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西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