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楊樹林
訴訟
代理人 陳振吉
律師
林輝明律師
王育琦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楊昌棚
被 告 進豪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
被 告 楊家豪
楊家昇即進優實業社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
時,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