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
原 告 大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懋
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
律師
被 告 東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子銘
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
複代理人 李進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
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