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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東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15,100元 ,應徵裁判費24,07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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