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6號
原 告 王順洋
王廷雄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張繼準
律師
以上原告與
被告國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抵押權不存在等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國聯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存續之公司及
法定代理人(註:可到院
閱卷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