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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  告 王順洋       王廷雄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國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 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國聯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存續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(註:可到院 閱卷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6  月  13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6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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