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7號
上 訴 人 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錫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世昌等間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789,227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28,
08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