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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世昌等間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789,227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, 08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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