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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碧君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 張繼準律師       陳彥价律師       黃琪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欣悅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2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78, 7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淑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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