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4號
原 告 AHMED SOLIMAN CO.
法定
代理人 AHMED AHMED SOLIMAN
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
律師
複代理人 黃曉雯
被 告 來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榮宗
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
午四時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翁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