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3號
原 告 洪銀謀
訴訟
代理人 蔡宜滙
林品溱
被 告 林晉良
紘越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彣
前列二人共
同
訴訟代理
人 李進建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
十時,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莊何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