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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  告 洪銀謀 訴訟代理人 蔡宜滙       林品溱 被   告 林晉良       紘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彣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   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,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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