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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仁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炯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順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6,480元,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3,3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麗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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