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4號
上 訴 人 仁寶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炯全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順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6,480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13,3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