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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俊麟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      許崇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楊美娟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04,537元 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,46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淑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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