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9號
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容珍
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
律師
被 告 金源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樁燕
被 告 顧熾松
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雪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