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   告 風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敏華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  告 林庚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 主 文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參萬參仟元,及自民國105年6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原告起訴主張: 一、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2日委託原告居間出售其所有之門牌號 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號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(下稱系 爭不動產),兩造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,嗣透過原告居間 介紹,於104年3月13日與訴外人葉維霖簽妥買賣系爭不動產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,買賣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1833萬元 ,葉維霖並已交付第一期款183萬元,嗣葉維霖未履行合約 致買賣契約解除,然原告已依系爭委託銷售契約書付出勞務 為被告居間搓合成交簽約,符合民法居間要件,被告並已沒 收第一期款183萬元,爰依系爭委託銷售契約書第9條約定、 民法居間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 733,000元,並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。 貳、被告則以: 一、被告委託銷售系爭不動產時,與原告約定委託銷售價格為16 50萬元,不含服務費,系爭土地買賣並未成功,原告不得請 求服務費。縱原告得請求服務費,其價額亦應僅限於超出約 定銷售價格部分即183萬元(計算式:買賣契約價格1833萬 -委託銷售價格1650萬=183萬)之百分之四方為合理等語 ,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;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。 參、不爭執事項: 一、兩造於104年3月2日就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鄉○ ○路○○○號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。 二、被告與訴外人葉維霖於104年3月13日就系爭不動產簽立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,約定買賣標的總價款為1833萬元。第一期款 為183萬元,葉維霖業已於104年3月13日將發票人黃靖家、 面額183萬元、發票日期104年3月20日、支票號碼UA0000000 之支票一張交予被告收執。 肆、爭執事項: 一、原告依系爭委託銷售契約書第9條約定以買賣成交價格1833 萬元之百分之4計算,請求被告給付如數服務報酬是否有理 由? 伍、本院之判斷: 一、兩造不爭執訂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,就被告所有之系爭不 動產委託原告代為託售,觀之該契約書第九條約定之服務報 酬項下載明:㈠買賣成交時,甲方(賣方)同意給付乙方成 交價百分之四仲介服務報酬,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 規定,並應於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一次付清。 ㈡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,而有買賣契約無效、被撤銷或解除 時,甲方不得拒絕仲介服務報酬,則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既因原告仲介成立買賣契約,且價金為18,330,000 元,則原告依據上開契約書或民法第565條「稱居間者,謂 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,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」規定均可向被告請求買賣價金之百 分之四額度之服務報酬費用733,200元(即18,330,000元×4 %=733,200元,原告未請求尾數200元),自屬有理由,雖 被抗辯主張委託銷售之契約書雙方約定出賣價金為16,500, 000元,原告僅得請求超出上開金額部分之服務報酬等語, 查該金額為最低託售金額,原告替被告找尋較高之買賣金額 合於市場買賣法則及託售本質,原告自可就上開實際買賣金 額向被告請求服務報酬費用,此觀上開契約書即明,又被告 抗辯上開買賣因買方遲延未給付價金而解約,惟查上開契約 書既已規範即使契約非可歸責原告之原因被解除,原告仍可 請求服務報酬費用,且被告因解約而獲得沒收買方183萬訂 金之獲益,亦獲得實質補償,故在此情況下仍須給付服務報 酬費用亦合乎契約正義,是被告所為抗辯均不足採信。 二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兩造間委託銷售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給付733,0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5年6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於法有據,應 予准許。 陸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幼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