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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5年度訴字第885號
原      告  查貴珍 
訴訟代理人  周美瑩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李佾瑞 
被      告  吳清貴 

訴訟代理人  盧永和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吳雯婷 
            鼎程特國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馬莉(MAJURI THEIPMANEE CHARON,馬來西亞籍)
           (現應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件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14日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下稱新北地院)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(見本院卷一第217頁)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吳雯婷刑事案件原併由上開刑事案件審理,惟嗣後該案認為原告告訴之犯罪事實不應併於該案審理,而將該部分犯罪事實退併辦,經另改由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審理。則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案件終結與否並不影響本件之認定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洪堯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李盈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