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5年度訴字第885號
原 告 查貴珍
李佾瑞
被 告 吳清貴
被 告 吳雯婷
鼎程特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馬莉(MAJURI THEIPMANEE CHARON,馬來西亞籍)
(現應受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14日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下稱新北地院)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(見本院卷一第217頁)。
二、查本件
被告吳雯婷刑事案件原併由
上開刑事案件審理,
惟嗣後該案認為原告告訴之犯罪事實不應併於該案審理,而將該部分犯罪事實退併辦,經另改由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審理。則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案件終結
與否並不影響本件之認定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
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