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號
上 訴 人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錫佳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89號
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
上訴
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應交付上訴人無鉛銅粉17,347公
斤、無鉛銅節673公斤(二者含鉛量低0.1%、含銅量高於60%)
,依上訴人主張該銅粉銅節價值新台幣(下同)2,822,370元(
原審卷第4頁),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之
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5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10日內,向本
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裁定,
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
本)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