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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 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89號 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應交付上訴人無鉛銅粉17,347公 斤、無鉛銅節673公斤(二者含鉛量低0.1%、含銅量高於60%) ,依上訴人主張該銅粉銅節價值新台幣(下同)2,822,370元( 原審卷第4頁)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5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向本 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裁定, 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 本)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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