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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  告 吳美華 訴訟代理人 謝國雄 被   告 清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水馨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壹佰壹拾貳 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壹拾 貳元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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