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
原 告 林松德
原 告 林靜慧
原 告 林郁慧
原 告 林宗傑
被 告 伸鉅大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豐仁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
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1,312元,
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
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