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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權存在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  告 劉筱蘭 原   告 蕭清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 呂家瑤律師 被   告 蕭詹叁 被   告 蕭美樺 被   告 李淑瑜 被   告 鴻侑金屬有限公司 被   告 敦得金屬有限公司 兼前列鴻侑金屬有限公司、敦得金屬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離 前列被告蕭詹叁、蕭美樺、李淑瑜、鴻侑金屬有限公司、敦得金 屬有限公司、蕭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,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國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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