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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  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複代理人  涂敬慈 被  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 黃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 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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