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
原 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學堯
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
律師
複代理人 涂敬慈
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
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
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
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
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
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