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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  告 陳文才       陳仲仁       陳希彥       陳淳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  告 梁貴香       曾志銘       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階豪 訴訟代理人 洪木擧       張秉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 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「一百一十一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台幣一百一十四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」;又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部分關於假執行對象僅記載「...對於被告梁 貴香為假執行」,應更正為「...對於被告梁貴香、被告曾志銘 及被告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為假執行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部分有主文所示之誤 寫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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