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
原 告 陳文才
陳仲仁
陳希彥
陳淳鈺
上四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陳昭宜
律師
被 告 梁貴香
曾志銘
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階豪
訴訟代理人 洪木擧
張秉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
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「一百一十一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台幣一百一十四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」;又
原判決主文第六項部分關於
假執行對象僅記載「...對於被告梁
貴香為假執行」,應更正為「...對於被告梁貴香、被告曾志銘
及被告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為假執行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部分有主文所示之誤
寫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