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階豪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646,786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40,852元,故扣除本院前於107年1月10日裁定繳納之上訴裁判 費18,577元外,應再繳納22,275元(計算式:40,852-18,577= 22,275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