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
上 訴 人 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階豪
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才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
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646,786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
幣40,852元,故扣除本院前於107年1月10日裁定繳納之上訴裁判
費18,577元外,應再繳納22,275元(計算式:40,852-18,577=
22,275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