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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黄連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7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農億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和│105年2月29日 │46,44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 │ │王江益 │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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