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6號
聲 請 人 楊陳香
代 理 人 吳采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法官 李善植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素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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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0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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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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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嵩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X-000003 │ │1 │5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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