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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聲請人地址「設彰化縣○○鎮○○○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設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素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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